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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区伟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区伟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56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人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夏兴兰。委托代理人欧丽莹,系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国红,系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区伟聪,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区伟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金山混凝土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林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家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