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迎秋、刘瑞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迎秋,刘瑞轲,焦作润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25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迎秋,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刘瑞轲,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被告焦作润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法定代表人张广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迎秋和被告刘瑞轲、焦作润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迎秋、刘瑞轲、焦作润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6元,减半收取5243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石志炜人民陪审员 张爱玉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