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朱从奇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从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85号罪犯朱从奇。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0)苏中刑初字第0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从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7682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1)苏刑三终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4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6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朱从奇的刑罚减为十九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朱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从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从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6年4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476825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从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从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1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