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桂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桂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757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志超,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曹桂俊,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桂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5033.50元,由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