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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2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宴海航,余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余泽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146号之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云阳县。代表人张洪太,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石榴,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余泽碧,女,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余泽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00元,减半收取372.00元,保全费302.00元,均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