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8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东阳与任祥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阳,任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阳,居民。被执行人任祥民,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王东阳与被执行人任祥民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鲁1328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99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69945元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阳与被执行人任祥民债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1328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