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丘宝英、陈鑫、林兰、陈连寿、吴清平、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宝英,陈鑫,林兰,陈连寿,吴清平,林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8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丘宝英,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鑫,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兰,女,192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连寿,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清平,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马春桥,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傅宗文,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良生,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鑫、丘宝英、陈连寿、林兰、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连寿系上杭县自来水公司职工,其工资已被本院提取;经查被执行人陈鑫、丘宝英、陈连寿、林兰、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连寿有房产一幢已被本院查封,但因该房有部份属违章建筑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没有企业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鑫、丘宝英、陈连寿、林兰、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鑫、丘宝英、陈连寿、林兰、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陈鑫、丘宝英、陈连寿、林兰、马春桥、傅宗文、林良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