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与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89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吴迪。委托代理人何仿、潘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法定代表人万树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608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3705元,本院按规定收取受理费1304元、保全费1097元,合计2401元,由原告深圳市新红太阳贸易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