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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1186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解某某。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铁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