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丽波与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波,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2032号申请执行人胡丽波。被执行人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高庄村北金海岸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保山。关于关于胡丽波与雅虹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胡丽波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查到新的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吴建洲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柴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