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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远诉被告高林、刘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远,高林,刘亚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1131号原告:王明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戚峰,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帅,男,汉族。被告:刘亚楠,女,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远诉被告高林、刘亚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原告王明远承担。审 判 长  付玉人民陪审员  彭雪人民陪审员  韩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