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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景泉诉被告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泉,王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649号原告孙景泉,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文学,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泉与被告王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景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立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