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提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玉蛟与马中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玉蛟,马中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提字第00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周鹏,河南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中方,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谢金万,河南省召县司法局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众意路口奥园世贸大厦*座*楼。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玉蛟因与被申请人马中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3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玉蛟以已经与被申请人马中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玉蛟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蛟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防审 判 员 牛建华代理审判员 翟晨飞二○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