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隆化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隆化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5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被执行人隆化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苍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豫0505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还款13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隆化县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