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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再发与江自力、青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再发,江自力,青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唐再发,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江自力,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青丽萍,女,汉族,1959年9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6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唐再发申请执行江自力、青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自力所有位于顺庆区XX街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住宅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