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再发与江自力、青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再发,江自力,青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唐再发,男,汉族,1971年4月4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江自力,男,汉族,1958年3月29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青丽萍,女,汉族,1959年9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2015)顺庆民初字第67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受理了唐再发申请执行江自力、青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自力所有位于顺庆区XX街XX号X幢X单元X层XX号住宅房,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