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白和礼与杨斌、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和礼,杨斌,侯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365号申请执行人白和礼,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汇泉路北。被执行人杨斌,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天峰国际。被执行人侯娟,女,1975年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天峰国际,系杨斌之妻。白和礼与杨斌、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斌、侯娟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侯娟、杨斌共同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天峰花园住宅小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侯娟、杨斌共同所有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东兴中路天峰花园住宅小区房产,评估价格为102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新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