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修森与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森,张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82号原告王修森。被告张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森与被告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