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修森与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森,张成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82号原告王修森。被告张成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森与被告张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波人民陪审员 孙启庭人民陪审员 徐洪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