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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班涛与王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涛,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982号申请执行人班涛,居民。被执行人王鹏,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枫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周 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