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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惠珍与王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惠珍,王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0号申请人任惠珍,女,民勤县人。被执行人王林庆,男,民勤县人。原告任惠珍与被告王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处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惠珍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惠珍与被执行人王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及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承担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99元。现在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该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