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珍丽与陈红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珍丽,陈红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053号原告冯珍丽,女,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陈红显,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珍丽诉被告陈红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珍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冯珍丽承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