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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冯珍丽与陈红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珍丽,陈红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053号原告冯珍丽,女,汉族,1981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陈红显,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珍丽诉被告陈红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珍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冯珍丽承担。审判员  马朝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