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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邵长龙、赵培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长龙,赵培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邵长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培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邵长龙与被执行人赵培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培高车牌号为鲁Q×××××尼桑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红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