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敬国与钟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国,襄樊诚一成轧棍有限公司,钟德友,冯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国,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樊诚一成轧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德友,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冯秋田,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敬国与钟德友、冯秋田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3日向钟德友、冯秋田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钟德友、冯秋田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钟德友、冯秋田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运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