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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甄某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某某,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半文盲,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犯有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判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5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章丘市。因盗窃于2014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预谋后在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商业街集市寻找扒窃目标。当日10时30分许,在集市上特星专卖店附近一卖点心的摊位前,二人趁失主杨某某不备,由被告人李某某遮挡他人视线,被告人甄某某扒窃得杨某某随身挎包中的黑色长款钱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25.5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二人逃离现场。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其形迹可疑,遂上前盘问,二人主动交代了扒窃事实,后被带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记录、失主杨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甄某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扒窃行为,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悔罪态度明显且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 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礼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