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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民终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姜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姜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民终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碧云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9296-8。法定代表人师恩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静云,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410323714。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丹,系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14195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牛角岭东街22号(自编1号),编号:S261201500416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711874916。法定代表人刘承遥,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玉和,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昆,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电气工程师,系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诉人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亿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黔钟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导致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6元,由上诉人六盘水中维华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张景强代理审判员  张德权代理审判员  龙 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渊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