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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雷天建与李向、张波、万源市绿韵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天建,李向,张波,万源市绿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雷天建,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7日,住万源市。被执行人李向,男,生于1976年12月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波,男,生于1987年7月1日,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绿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5220-5。法定代表人苏渠,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天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张波、万源市绿韵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査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就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平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