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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悦与刘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刘长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912号原告刘悦。被告刘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与被告刘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悦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刘悦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