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悦与刘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刘长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912号原告刘悦。被告刘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与被告刘长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悦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刘悦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