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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燕与盘登菊、李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李才虎,盘登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001号之一原告:张燕,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才虎,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盘登菊,女,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李才虎、盘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张洋宾人民陪审员  王露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