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张燕与盘登菊、李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李才虎,盘登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1001号之一原告:张燕,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李才虎,男,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告:盘登菊,女,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李才虎、盘登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交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张燕负担。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张洋宾人民陪审员 王露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