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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冠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365号罪犯杨冠虎,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汉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3)西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12月至2014年8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七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6月7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杨冠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冠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冠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冠虎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吕勇审判员  李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风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