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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成新,曾鸣,夏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石桥路9号金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孙法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俊华,德安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新,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德安县文广局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审被告曾鸣,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德安县。原审被告夏玉兰,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成新、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曾鸣、原审被告夏玉兰民间借贷纷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安县恒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伶俐审 判 员  周 君代理审判员  毛江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 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