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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蔡乌象与沈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乌象,沈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1835号原告蔡乌象,男,汉族,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沈木,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乌象与被告沈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乌象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乌象在本院依法指定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乌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敬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婷楠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