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松涛与石武松、赵相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涛,石武松,赵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涛。被执行人石武松。被执行人赵相军。本院在执行李松涛申请执行石武松、赵相军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武松、赵相军按照本院(2015)二七法执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法执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