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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松涛与石武松、赵相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涛,石武松,赵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1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涛。被执行人石武松。被执行人赵相军。本院在执行李松涛申请执行石武松、赵相军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武松、赵相军按照本院(2015)二七法执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法执字第0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