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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谋先、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谋先,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林谋先,男,196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闽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志凯申请执行人林谋先与被执行人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谋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伏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