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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与马敬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马敬海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016号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维忠,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马言良,男,回族,生于1976年12月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系民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登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系民和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干部。被告马敬海,男,回族,生于1974年7月,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诉被告马敬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