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光福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福,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邹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05号申请人王光福,男。被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俊来,男。申请执行人王光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邹俊来账户存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四角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