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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光福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福,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邹俊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05号申请人王光福,男。被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俊来,男。申请执行人王光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邹俊来账户存款五十九万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四角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