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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田长春等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长春,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51号被执行人田长春,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邹平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田长春、李国栋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银行、房管、土地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济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冬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