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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时国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国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国富,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2010年10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0年12月因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时国富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国富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简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国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时国富至本区雄州街道紫晶城4期X单元XXX室被害人李某丁家做客,后趁他人不备采用钥匙投锁的方式,窃得卧室衣橱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17500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时国富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时国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袁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李某丙、孙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信用卡交易明细、个人账户明细查询、情况说明、收据、发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国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时国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时国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国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时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李记荣退还人民币17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莉珍人民陪审员  张胜珠人民陪审员  陈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滕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