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献城与贾菊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城,贾菊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44号原告刘献城,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菊平,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城与被告贾菊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献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菊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献城负担。审判员 王惠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