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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献城与贾菊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城,贾菊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44号原告刘献城,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保义,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菊平,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岱,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献城与被告贾菊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献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菊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献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献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献城负担。审判员  王惠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