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范新阳与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阳,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2民初384号原告范新阳,阳曲县县城居民。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法定代表人吴润生,村主任。原告范新阳与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新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新阳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6月5日签订了演出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书内容已于农历2014年6月27日圆满的完成了演出,被告应按照协议书要求支付原告演出费共计123000元,但被告却已村委会没那么多钱为由先付了71000元,剩余52000元过几天再给,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年底支付了原告10000元,剩余42000元过两天给,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总以理由推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演出费42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原告范新阳(演出单位)与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包场单位)签订《演出协议书》,约定:“(一)农历2014年5月18日至5月21日在大方山村演出,演出戏剧价:共7场,每场9000元,共计63000元;演出歌舞价:1场共计10000元;农历2014年6月25日至6月27日在小坪村演出,演出戏剧价:共5场,每场9000元,共计45000元;舞台租赁价5000元。以上合款共计123000元(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元整)。(二)如遇天雨等特殊情况,演出时间、场次等双方协商解决……”,原告范新阳(演出单位)与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演出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原告范新阳依约为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演出。2014年10月18日,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上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了原告范新阳演出费71000元。2014年10月18日,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给原告范新阳出具了欠条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范新阳演出费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2015年年底,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给付了原告范新阳演出费10000元,剩余演出费42000元至今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范新阳当庭陈述及原告范新阳提供的《演出协议书》、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欠条1件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范新阳与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演出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范新阳依据该协议为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原、被告双方构成演出合同关系,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理应按照《演出协议书》及欠条的约定支付所欠演出费。故原告范新阳要求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支付演出费42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范新阳演出费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阳曲县凌井店乡大方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