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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2

案件名称

私立青岛智荣中学与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私立青岛智荣中学,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202行初74号原告私立青岛智荣中学,住所地青岛市团岛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易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孔山,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齐炜,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勇、张莹,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邹英,女,汉族,1977年6月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私立青岛智荣中学诉被告青岛市市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且该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私立青岛智荣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曲亚男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佩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