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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竹澳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民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绵竹澳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绵竹澳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三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江县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忠清,董事长。四川省绵竹澳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民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59660.5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81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林审判员  潘传明审判员  强克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定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