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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红光等与侯志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光,侯志国,刘平,韩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光,男,41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侯志国,男,54岁,汉族,职工,现在翁牛特旗,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平,男,42岁,汉族,职工,现在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韩志伟,男,55岁,蒙古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周红光等申请侯志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9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红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9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李静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伟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