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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奈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玉庄与赵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庄,赵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奈法执字第303号申请人梁玉庄,男,蒙古族,1987年2月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赵荣,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玉庄与被执行人赵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梁玉庄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孔德志审判员  邓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