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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撤诉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松,金宗艮,钱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524号原告:马树松,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金宗艮,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钱昌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马树松与被告金宗艮、钱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马树松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树松负担。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业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