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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姚继军与向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军,向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1256-2号申请执行人姚继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吉祥、褚新兰,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向闻,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5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偿还借款383542元(人民币,下同),并自2015年11月13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3428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653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经查证,本院依法作出如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在杭州银行(账号为603367755250003271)、中信银行(账号为621771030066)、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1280874)、招商银行(账号为62260965508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092501004731)、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01310035797281)、平安银行(账号分别为2000041550325、2000077303541)、中国银行(账号为761452388535)、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226220613090645)开立的存款账户;2、冻结被执行人持有深圳市百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的80%股权;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X49**号车辆;4、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湖北省浠水县天泽富贵家园15#1单元第14层1402房产。期间,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杭州银行、平安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在本院督促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已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及受理费现自愿放弃余下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与冻结。本院认为,经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属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653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535号民事判决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向闻在中信银行(账号为6217710300636446)、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80128085981974)、招商银行(账号为6226096550274081)、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092501004664731)、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01310035797281)、中国银行(账号为761452388535)、中国民生银行(账号为6226220613090645)存款账户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向闻持有的深圳市百捷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80%股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向闻名下粤BX49**号车辆的查封。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向闻名下位于湖北省浠水县天泽富贵家园15#1单元第14层1402房产的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