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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4执1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振明、周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振明,周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4执1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辛军章,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耿彦生,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周振明,男,195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周振杰,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阜平县。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周振明、周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