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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群与被告四川青年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四川青年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178号原告黄群,女,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委托代理人汪坤,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青年黄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桥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杨大忠。被告杨大忠,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一巷*号附**号。原告黄群与被告四川青年黄河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群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铭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