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433号原告高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我们均是二婚,在共同生活期间,我们感情不和,我们经常发生争吵,我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原告高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为1998年3月20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但盖房子时借我姐姐家的5万元钱,得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二人均是二婚于199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不和,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以分居三个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盖有两间半砖房价值70000元、共有四轮车头及车斗价值8500元、2015年秋共同收获的玉米卖款67470元(在被告处)。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欠李某某1000元包地款、欠李某某饲料款1920元、欠白某某玉米籽钱2100元、被告看病用款29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分居三个多月,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经询问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提出欠其女儿6万元、被告提出欠其姐姐李某某(姐夫魏某某)50000元由于双方提出的债权人均是利害关系人,且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财产两间半砖房一座(价值70000元)、四轮车头及车斗各一台价值8500元、2015年所卖玉米款67470元(在被告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三、债务欠李某某1000元、欠李某某1920元、欠白某某2100元,被告看病所花医药费29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清偿。四、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某财产分割费69025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玉峰人民陪审员 李信忠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鹤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