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友焕、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焕,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林友焕,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351号申请执行人林友焕。被执行人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友焕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港鑫机械有限公司偿付加工费3928元。本案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14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15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因另案已被本院立案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公安协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孝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