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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学良与王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良,王雅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52号(2016)内0423民初1917号原告杨学良,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王雅茹,女,1985年9月8日出生,现住巴林右旗。原告杨学良诉被告王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雅茹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雅茹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对原告杨学良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