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郭鸿军与扎拉嘎木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鸿军,扎拉嘎木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郭鸿军,男,现住赤峰市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被执行人扎拉嘎木吉,男,现住巴林右幸福之路苏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扎拉嘎木吉在巴林右旗农村新有合作联社账户6229760550600710613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玛希毕力格 来源: